南京外国语学校学生奖惩条例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09-02-10浏览次数:2568

一、总则
    为落实我校制定的《素质教育纲要》,引导学生在
德智体美劳诸方面争先创优、全面发展,特制定本条例。
二、奖励
    1、奖励优秀、表彰先进是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,
    它有利于树立优良校风,为广大学生树立学习
    榜样,既鼓励优秀学生更快更好地进步,又推
    动和促进全体同学勤奋学习。
 2、奖励有如下几种:评定为星级学子、文明生、三
    好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十佳人物、奖学金获得者,
    推荐为省市三好生、省市优秀学生干部等,以
    上各种奖励均记人成绩册和学籍档案。
 3、奖励程序:奖励名单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评
    选产生,经年级组或教研组等讨论通过,报学
    生处、教学处审定,由校长批准向全校公布。
 4、奖励细则
    1)星级学子评选条件:参见《“星级学子”评定
    办法》
 2)文明生评选条件:(1)关心集体,要求上进,
    遵守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参加学校各项
    活动、品德良好,劳动认真;(2)各科学习成
    绩在及格以上;(3)认真上好体育课,体育
    锻炼达标,体育成绩合格;(4)在德智体美劳
    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。
3)三好生评选条件:(1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自
    觉遵守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。积极参加
   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,品德优良,劳动认真;
    (2)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成绩优良;(各科成
    绩在80分以上、作文在75分以上、选修课成
    绩合格);(3)认真上好体育课,积极参加课
    外体育活动,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,体育
    课成绩在75分以上。
(说明:各种成绩以学期总评为准)
4)优秀学生干部:(1)社会工作认真负责,工作
    成绩显著或有突出事迹;(2)学习目的明
    确,学习刻苦努力,各科成绩基本符合三好
    生条件;(3)认真上好体育课,体育锻炼达
    标,成绩良好。
 5)十佳人物: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“德”、
    “”、“体”、“美”、“劳”十佳人物,由各职能
    组根据条件推荐产生。
 6)班级奖学金获得者,必须是三好生中最优秀者。
 7)省市三好生、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初高中连续
    三年被评为校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。
5、奖励方法:
 1)星级学子:填表存档,张榜公布,颁发证书。
 2)文明生:填表存档,张榜公布。
 3)三好生、优秀学生干部:填表存档,张榜公
    布,颁发证书、奖状。
 4)校十佳人物:张榜表彰,颁发证书和奖品,存档。
 5)奖学金获得者(每学年评选一次);在校内出
    喜报或事迹介绍,颁发证书,发放奖学金,存
    档。(详见“周恩来奖学金”实施条例)
    6)省市三好生、优秀学生干部:由上级部门公
    布名单并发给证书和奖品,存档。
 6、附则:
    1)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破例评优。
    2)学生处、团委可推荐、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
    学生干部给予表彰。
    3)年级组可设各种类型的单项奖对学生进行
    奖励。
三、惩罚
    1、惩罚是一种必要的辅助教育手段,旨在维护学
    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及时制止不良倾向。
    在坚持正面教育、表扬为主的同时,对于有严
    重违纪行为的学生,需根据所犯错误的情节轻
    重给予处分。
    2、惩罚分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查看、开除学
    籍等五类。各种处分均需记人成绩册内“奖
    ”一栏,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籍卡;处分未
    经撤销,毕业时要记人毕业生登记表。
3、处分程序:
 1)学生违纪后,班主任、年级组长要找当事学
    生个别谈话,弄清整个违纪情况的细节和全
    部经过,让学生写出书面检查,核实后签署
    意见,上报学生处。
 2)学生处研究处理办法并报校长室,处分规定
    经批准后全校公示三天。
 3)学生受处分后,班主任要将该生家长通知到
    校,向家长汇报该生在校表现及处分原因。
    并协同家长做好该生的教育疏导工作。
4、处分细则
 有以下行为者,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
 (1)全学期无故旷课6课时、累计10课时以上
    者。(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)
(2)上课打闹等扰乱课堂纪律、不服从任课教
    师指导、致使教师无法正常上课者。
(3)考试作弊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4)有打架,谩骂行为者.
(5)在校内吸烟者。
(6)故意损坏公物的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7)有偷窃行为者。
(8)男女学生交往行为不当,有碍校风校纪者。
(9)赌博或变相赌博,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(10)参与违法活动,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者。
(11)有其它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。
(12)受到纪律处分以后再次有严重违纪行为、
    需再受纪律处分者,将从重处罚。
5、附则:
 1)凡能主动承认错误,并能积极检举揭发者可
    从轻处理。
 2)受处分的学生如能认真改正错误,确有进
    步,半年以后可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,经班
    主任签署意见、年级组讨论通过、报学生处
    审批同意后,方可撤销。
 3)对受处分后仍不能遵守校纪校规、又不能服
    从学校教育的学生,学校在给予必要处分的
三个月后予以劝退;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直接
劝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