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外国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09-02-10浏览次数:2219

1、南京外国语学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,借读生凭

“借读证明”方可到校报到注册。
    2,教学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,学生成绩、操行评
语交教学处保存,学生受到各种奖励和行政处分均要
及时人档。
    3、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,否则做旷课处
理。请假三天以内者,由班主任审批;三天以上七天
以内者,由教学处审批;七天以上者,由校长室审批。
    4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学籍:
    新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人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
因病停学者。
   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三十六节者(三次迟到
或早退算一节旷课)。
   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上课总课时数三分之
一者。
 休学期满,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。
 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勒令其退学者。
 出国探亲保留一年学籍,逾期不归者取消学籍。
 5、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市级以
上医院证明,由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发给休学证书,
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。毕业学年原则上不予休学。
 6、学生因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。(由原学校发给
转学证明书,并持户口簿、成绩报告单)一般在开学后
两周内办好转学手续,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
理转学手续。
    7、学生申请退学必须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及家长
所在单位的证明,方能获准并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。
    8、初中部学生严重违反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
造成很坏影响的,不予在本校高中借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