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09-02-09浏览次数:6720

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,加强学校的管理,特制定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职工病事假管理试行办法,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       各类人员上下班要求
1.      学校教职工(含聘用人员)实行每周5天或5天半工作制;
2.      以下人员实行全天坐班工作制:
⑴ 校级领导、行政处室负责人、年级组长、班主任;
⑵ 5年(含)以下教龄教师;
⑶ 初三、高三考试科目任课教师;
⑷ 后勤人员及其它非教学人员。
3. 6年(含)以上教龄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工作制。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或学校无特别要求情况下,该部分教师上午可自行安排地点备课,下午必须按时坐班。
二、       病假
1.      教职工(含聘用人员)因病请假一天(含一天)以上,必须提交个人签字的书面请假条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病历。
2.      病假手续:有课务的教师应先向备课组说明情况,然后将有关证明交年级组长,年级组长报教学处。病假5天内,教学处审批,病假超过5天,教学处报分管校级领导审批。不承担课务的职工因病请假直接将有关证明交部门领导审批。遇急病不能事先履行手续的,需后补(三天内)。
3.      经批准的病假条交校秘书室备案。病假完毕请及时向秘书室销假。
三、       事假
1.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,因此请事假要严格掌握。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,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。
2.教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,必须严格请假手续: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,教师向备课组和年级组说明情况,报教学处审批,职工直接向部门领导审请。经教学处或部门领导批准,教职员工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。事假期满,必须按时返回岗位,若确需延长请假时间,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,未经批准,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。因事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有效,未经批准而离岗作旷工处理。
3.事假批准权限:事假半天且不影响学校课务和工作的,年级组或部门审批;事假1-2天(含1天,不含2天),教学处或部门领导审批;事假2天及2天以上,报校长审批。
4.经批准的事假条交校秘书室备案。事假完毕请及时向秘书室销假。
四、       公假
1.教职员工因公出差、开会等,须报分管校级领导审批。经批准后,凡涉及课务的教师应向教学处说明情况,并事先办理好相应的调课手续,同时将调课安排报年级组或部门负责人。
2. 经学校批准在职进修的教师,凡因进修需要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,须在学期开始前两周向教学处提出审请,并出具进修学校的课表安排或相关证明。一旦进修课程结束,应立即回学校接受工作安排,不得自行放假,否则以缺勤处理。未经学校批准的教职员工进修只能利用个人业余时间,一律不得占用正常工作时间。
五、       遇全校性的会议、活动,所有人员的因公、因私、因病请假统一到校秘书室办理。
六、       病事假期间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 
 
 
 
                南京外国语学校校长室
                  2006年5月